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經濟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風險和保護醫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衛生部第51號令)、北京市衛生局關于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經濟合同是指醫院經濟活動中需要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經濟合同審計是指審計處對醫院所簽訂經濟合同條款的內容、簽訂程序及其履行過程中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經濟合同審計作為審計處的常規審計內容。
第五條 經濟合同審計應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章 經濟合同審計的基本內容
第六條 經濟合同審計的基本內容:
一、經濟合同審批程序的審計內容:
1、 是否按《北京佑安醫院經濟合同簽訂審核表》辦理審批手續并經有關院領導的批準;
2、 是否列入年度預算,未列入計劃或超計劃范圍的經濟事項是否有相關審批程序;
3、 經濟事項金額10萬元及以上是否經過院長辦公會的批準,并有文字批件。建設項目投資金額30萬元及以上是否經過院黨委會的批準,并有文字批件。
4、 涉及大型機器設備采購的經濟合同是否經過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
5、 凡符合政府采購、招投標要求的經濟事項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程序,相關程序是否合規。
應取得的資料:
1、 北京佑安醫院經濟合同簽訂審核表;
2、 經濟事項列入年度預算的相關證明資料;
3、 未列入年度計劃或超計劃范圍的經濟事項的立項申請;
4、 10萬元以上經濟事項院長辦公會、30萬以上項目黨委會議紀要;
5、 重大經濟事項需提供可行性分析及專家委員會論證資料;
6、 涉及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項目,提供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相關資料(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
二、 經濟合同內容的審計:
1、 是否對簽約人的資質、信譽、業績等情況進行了調研和審核;
2、 經濟合同內容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3、 經濟合同條款是否存在損害醫院利益的內容,是否存在履約風險;
4、 經濟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準確。
5、 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等條款是否明確,標的是否缺少名稱、規格、型號、性能等信息。
6、 合同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章是否清晰、明確;
7、 經濟合同定價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8、 凡涉及維保、質保等后續服務內容的經濟合同,相關條款是否完備、合理:如是否預留了質保金,質保金比例是否合規;是否約定了履約保證金等。
9、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是否明確。
應取得的資料:
1、 經濟合同文本;
2、 簽約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非企業法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 簽約人相應的資格證書、許可證或者等級證書的復印件;
4、 簽約代理人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書;
5、 數額較大的合同,提供市場調研報告及三個以上供貨商的報價單。
6、 審計需要的其它資料。
三、 經濟合同執行的審計:
1、 審核業務部門是否有效執行合同內容;
2、 審核合同款項支付情況及會計記錄是否真實、完整;
3、 經濟合同形成資產是否驗收入庫;
4、 經濟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變更、調整,重點審查變更、調整理由是否充分、調整程序是否規范;
應取得的資料:
1、 驗收證明資料。
2、 財務帳冊、憑證、報表。
3、 調整、變更審批資料。
第三章 經濟合同審計的基本程序
第七條 審計處定期對醫院已簽署并生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跟進式審計。審計的原則:
1、 合同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全部進行審計;
2、 合同金額30萬元(含)至50萬元的重點抽查;
3、 金額30萬元以下的,重點關注可能會出現問題的合同。
第八條 合同審計為日常常規業務,審計處不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處按需要通知相關業務部門提交所需審計資料。
第九條 審計處收到業務部門提交審計資料后通過審核材料、分析論證、復核計算、實地盤查等審計方式對合同所涉及相關內容進行審計。
第十條 必要時審計處要深入到合同執行部門,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于未執行或者未完全執行的合同,查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十一條 重大經濟合同審計意見有爭議時,由審計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研討,做出正確評價,及時解決爭議。
第十二條 審計處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及時通知相關業務部門,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以審計報告形式定期向院領導報告。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審計應編寫工作底稿,并按規定整理存檔,由專人進行保存。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在經濟合同審計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醫院造成較大損失的,醫院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審計人員挽回較大損失或在經濟合同審計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應給予獎勵。
北京佑安醫院審計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