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醫院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提高各醫院經濟管理水平,依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和《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衛生部2006年第51號部長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醫院財務收支、經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 醫院財務收支審計,由審計處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安排組織實施,可采取自行審計和委托中介機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四條 審前準備。審計處按照財務收支審計年度計劃,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方案等工作。
第五條 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處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審計處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六條 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查閱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監盤實物資產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span>
第七條 初步形成審計報告。現場審計結束后,由審計組起草審計報告初稿并征求實施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完成財務收支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要認真研究、核實;如超出規定期限未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無異議。
第八條 出具審計報告。審計組出具財務收支審計報告,報院領導。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基本情況:被審計單位名稱、性質、隸屬關系,內部機構設置及人員結構,單位執行會計制度及核算形式等;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承諾情況;
(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主要包括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以及財務收支、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其他事項說明;
(四)審計評價。公正、客觀評價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審計建議。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審計建議,使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審批。審計報告報院領導審批,審計處根據院領導對審計報告的批示意見及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下達整改通知。
第十條 落實整改。整改通知下達一個月后,由被審計單位根據本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書面匯報,報至審計處。由審計處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確定是否實施后續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一條 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預算執行和有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檢查年度預算的編制、調整、執行是否符合國家財政、財務管理制度以及重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財務收支及重要經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檢查各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和管理情況;
(三)資產管理情況。檢查各類資產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規范;
(四)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檢查是否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第四章 審計相關方義務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按要求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并按時向審計組提供如下資料:
(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二)被審計期間財務會計、統計、經營活動等有關資料;
(三)年度預算、計劃及目標完成情況,決算報告,年度財務工作總結;
(四)政府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審計過程中獲取的相關情況和線索進行篩選,對其中重要情況和重大線索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與相關部門溝通或按有關規定移交。
第十四條 審計處聘請的中介機構在實施財務收支審計事項時,應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
第五章 審計結果利用
第十五條 對財務收支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被審計單位要認真進行整改和落實。
第十六條 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經批準后,審計處可以采取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審計處將依照有關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后續審計或跟蹤檢查,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認真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經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醫院財務收支審計適用于本辦法。醫院所屬其它部門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